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所得包括下面3項:
- 金融機構存款利息,但依郵政儲金?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利息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息不包括在內。
- 屬於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
- 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
納稅義務人及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前述各項的所得,可以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其累計全年扣除總額不能超過新臺幣270,0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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