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標準扣除額:(按身分定額扣除)
單身者扣除46,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9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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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列舉扣除額,應依規定檢據核認,計有以下6項 :
- 捐贈: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但有關國防、勞軍及對政府、古蹟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 保險費:除全民健康保險費可核實扣除外,其餘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不得超過24,000元。
- 醫藥及生育費:依規定竅實認定。
- 災害損失:依規定竅實認定。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房屋標的限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以不超過300,000元為限,但已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先自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
- 房屋租金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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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特別扣除額:-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以不超過本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額」為限。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有薪資所得者,每人可扣除78,000元,但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未達78,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不得超過270,000元。
- 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77,000元。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戶全年不得超過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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