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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
區分?
Source: Taipei National Tax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Finance Last Update: April 16, 2008
列 3 種人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無論於一課稅年度內居住有無滿183天者。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者。
上年度綜合所得稅按「居住者」辦理結算申報,繼續居留我國境內至次年度離境,不論該年度繼續居留天數是否滿183天者。
不屬於前3項所稱的個人,即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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