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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列舉扣除捐贈項目時,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可以扣除的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但是有關國防、勞軍的捐贈及對政府的捐獻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之贊助款,可以不受金額的限制。申報時應檢附收據正本以憑核認。以購入的土地或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應檢附文件為1.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2.購入該捐贈土地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自94年7月8日起,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應俟受贈單位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的收據或證明文件,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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