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何種情況採用標準扣除額較為有利? 何種情況採用列舉扣除額比較有利?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外僑如有符合列舉扣除額項目規定,且能檢據核認者,單身者之列舉扣除額合計超過46,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之列舉扣除額合計超過92,000元,以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 如列舉扣除金額較上述為小或未能提供相關收據、憑證供核者,則採標準扣除額較為有利。